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,关键时刻还能采取非常有效的行政措施,比如拘留相关人员。我们海事处负责的是水上交通安全管理,管理对象经济条件普遍较差,管理地域偏僻,船舶大多局限在各个水库里。从我们海事处到需要管理的边远码头,往往需要转乘三四次公共汽车。我们一大早出发,赶到目的地时,那些赶集市的船舶早就回家了。管理成本高,经费和设备却严重缺乏;有时一二个月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,同志们手中经常攥着一大把欠条,管理工作比水网地区要艰难得多。近年来,全国水上交通事故频发,国家将像我们山水市这样的乡镇船舶管理职责,划分到县(市)、乡(镇)人民政府,以及交通主管部门和海事机构,到处摊派责任。要求我们依法监督检查,乡镇(办)承担责任。可哪个乡镇办人民政府真的能管理好呢?刚才白镇长详细阐述了管理工作的艰难之处。乡镇政府领导经常跟我们说,他们既没有专门的人员编制,又不是执法主体,根本无法进行有效查处。我们海事处虽是执法主体,但并非行政法规规定的最终处罚机关(法院才是最终执行机关),更何况我们海事处的强制手段和处罚手段相当薄弱。前面我汇报的那些严重的水上交通隐患问题,不就是因为乡镇无法管、海事管不了、公安没有管,才导致的吗?”
“你别扯远了,直接说怎么改就行!”还没等季元说完,季副市长又一次打断了他的话。看来季元说话确实有点啰嗦。
季元接着讲道:“我认为,既然道路交通安全能由交通部门交给公安部门管理,水上交通安全也可以交由公安部门管理。我这么说,并非是觉得交通部门不行,而是交通部门缺乏像公安机关那样的强硬执法手段。如果我是公安‘海事’,对于那些无证的、超员超载的人员,拘留一两个,他们肯定就不敢不听从管理了,水路安全隐患自然就会减少。引入公安部门的力量,成立水上交通安全警察(以下简称‘水上交警’)加强管理,可形成以下三种模式。”
季元目光扫视了一圈在座的领导,又喝了一口水,不紧不慢地说道:“第一种模式是‘水上交警’与海事各司其职,共同管理。‘水上交警’负责对涉及水上交通安全的单位、个人进行管理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,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处罚。海事机关则负责证书证照的办理,船员的培训、考试等业务工作。也就是说,海事机关负责把控船舶、船员的准入关,‘水上交警’负责监督水上交通安全秩序。‘水上交警’与海事实行‘一门两牌,合署办公’,同属一个工作体系。”
“那第二种模式是什么样的呢?”季副市长继续追问道。
“第二种模式是以‘水上交警’取代封闭水域的海事机构。将海事机构的人员和职责全部移交给公安机关,就像道路交警取代车辆监理那样。‘水上交警’取代海事机构后,业务上接受封闭水域上一级海事机构的领导。第三种模式是将目前乡镇政府的船舶安全管理责任,分解一部分到乡镇船舶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。由派出所负责落实安全委以及海事机构对该水域的管理、整治意见,对水上交通安全秩序进行监督管理,并将该水域的秩序状况与派出所的工作考评挂钩。海事机构负责证书证照的办理,并对派出所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。由于公安部门拥有人身强制权、当场盘问权、检查权和留置盘问等行政强制权,所以在管理水上交通安全时,会显得非常有力。海事机关以往面临的调查难、送达难、执行难、现场管理难等问题,交给‘水上交警’解决,就会变得相对容易。事故隐患从发现到根除,所需时间也会大幅缩短,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隐患在封闭水域就能从根本上得到消除。只要我们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,摒弃本位主义观念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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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本章完)